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川0105民初28646号
原告:某建设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技能培训公司。
法定代表人:晋某。
原告某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工程公司)与被告某技能培训公司(以下简称某技能培训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5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建设工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技能培训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建设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技能培训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某技能培训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3月31日,某技能培训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某建设工程公司借款10万元,经多次索要未还款,故起诉。
某技能培训公司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2023年3月31日,某建设工程公司向某技能培训公司转账10万元,用途备注为借款。
某建设工程公司提交宋某与微信备注名为“某龙某”的聊天记录显示,2023年1月11日,对方:“宋老板微信有钱没有给我转两万,明天白天转给你,急用谢谢,我公账没法转,只有明天在公司去转,搞定了”2023年3月31日,对方“宋老板那个事情怎么样了,实在不行你看先给我挪7-8万我明天发个工资”并发送了收款账户,宋某向对方发送了转账凭证。
另查明,根据某技能培训公司工商公示信息显示,龙某持有某技能培训公司70%股份。
本院认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信息、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某建设工程公司以银行转账凭证提起诉讼,某技能培训公司并未到庭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转账凭证用途备注了借款,某建设工程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也显示在转账当天对方请求转款,本院对某建设工程公司主张前述款项系出借款项予以采信。现并无证据证明某技能培训公司归还了款项,本院对某建设工程公司主张某技能培训公司归还借款10万元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双方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某建设工程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进行了催收,本院于2025年3月18日向某技能培训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本院酌定2025年3月24日系某技能培训公司经催告合理的还款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院对某建设工程公司逾期利息主张自2025年3月25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逾期利息的主张予以支持。对于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某建设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某技能培训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某建设工程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5年3月25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某建设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700元,由某技能培训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