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桂0205民初3215号
原告:广西某某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和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和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某某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8年3月28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某某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某某乙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广西某某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西某某乙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某某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西某某乙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某某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西某某乙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