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斌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中斌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欣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1002民初3860号 申请人:陕西中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城关街道办事处金源一路天府通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02MA70WYLD7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鹏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欣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58号西安宾馆办公区4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333704647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中斌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欣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陕西欣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或者名下财产在500000元以内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委托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本案的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陕西中斌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欣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或者名下财产在500000元以内予以保全,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