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白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京市秦淮区银通公寓小区业主委员会、南京白房房屋报修服务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104民初8760号
原告:王玉萍,女,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双强,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秦淮区银通公寓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解放路72号银通公寓。
负责人:夏燕燕,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昶昶,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白房房屋报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738856315E),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瑞金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方春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宇,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美蓉,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玉萍与南京市秦淮区银通公寓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银通公寓业委会)、被告南京白房房屋报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房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玉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双强,银通公寓业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昶昶,被告白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宇、吕美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玉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银通公寓业委会停止侵害行为、排除妨碍行为,拆除储物柜地基及附属设施;2.被告白房公司将南京市瑞金路14-2号01幢X室房屋外的围墙恢复原状。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南京市瑞金路14-2号01幢X室房屋(以下简称X室房屋)产权人,土地使用权证载明X室房屋墙体后至小区道路之间规划有围墙,围墙边界东至X室房屋窗户外沿,南至小区道路,西至隔壁围墙。2017年5月,银通公寓小区出新,被告白房公司施工将围墙拆除时曾向原告承诺会恢复原状,并向原告出示出新图纸仍规划设计有围墙。2018年1月,被告白房公司在出新建设新围墙时,遇被告银通公寓业主委员等阻拦致使不能继续施工,后被告白房公司以半截子工程影响美观为由,将围墙拆除的砖块运走。2018年7月,被告银通公寓业主委员会贴出通告并在案涉围墙处欲设置快递储存柜,并修建了基台等附属设施。案涉围墙合围的密闭空间应当认定为原告产权房屋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即使不属于原告X室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也应当属于《物权法》第73条规定的“明示属于个人”所有的院落(绿地),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权益,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银通公寓业委会辩称,第一,案涉围墙不属于X室的专有部分,而是小区共有部分,由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管理,根据物权法、业委会条例的规定,由2/3业主作出的改建或者重建的决定是有法律依据的,银通公寓小区系通过2/3业主同意才决定建立储物柜的,原告作为业主应当遵守。原告本身对其所有的房屋进行改建,将窗户改造为门进行出入,并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做生意,大量人员通行,因此有业主反对建围墙。银通公寓业委会并不存在侵害行为,亦未进行过围墙的拆除,也未阻碍白房公司对围墙进行恢复,且由于原告的阻挠,储物柜未建立起来。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白房公司辩称,第一,白房公司对小区出新是政府工程,是合法的行为。二,该围墙并不是原告专有权的部分,围墙的所有权人不是原告,原告主张恢复没有依据,且根据银通公寓业委会的答辩,该案涉围墙属于小区共有部分,根据物权法和建筑物所有权规定,要根据小区2/3业主的表决来确认。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存在问题,原告无权代表小区业主要求恢复小区共有部分的物权。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白房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系X室房屋的所有权人,产权证上记载的面积为70.52平方米,产权证附图上仅标注房屋区域,未记载案涉围墙,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载明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4.1平方米,该权证附有土地位置图,土地证上显示有围墙。
原告系门面房,案涉围墙位于小区内部,原告将靠近小区内部的窗户改为门,案涉围墙对着该门,相距几米。原告提供的银通公寓01幢平面规划图显示有案涉围墙;被告银通公寓业委会调取的银通公寓01幢平面规划图显示无案涉围墙,且在房屋东边开设门朝向马路。
2017年,银通公寓小区进行出新,被告白房公司按照小区出新的部署拆除案涉围墙,后白房公司又恢复施工了半截墙面,后白房公司将该半截墙面拆除。被告白房公司陈述系因被告银通公寓业委会以及其他业主要求施工单位停止继续堆砌围墙,白房公司也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出新要求不得再建该围墙,该半截围墙全部拆除。
后被告银通公寓业委会征求业主意见后在被拆除围墙范围区域组织施工储物柜。目前,案涉储物柜的施工已暂停,该项目仅完成地基建设。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提供视频证明白房公司拆除围墙,白房公司的高先进告知图纸上标有恢复围墙的施工方案。经质证,被告白房公司认为,视频上只是解释小区出新的方案,并没有承诺恢复原有围墙,且视频上的人高先进不能代表白房公司,更不能修改小区平面图纸随意改建小区设施。
本院认为,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原告提供的土地证所附宗地图仅系为表明案涉土地坐落位置,房屋产权证产权范围未载明原告对案涉围墙合围的密闭空间享有所有权,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对案涉围墙享有专有、专用权利,其无权要求被告银通公寓业委会停止侵权行为、拆除储存柜地基以及附属设施,被告白房公司拆除围墙系根据小区出新安排,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白房公司的拆除行为对原告合法权益的损害,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白房公司将案涉围墙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依照《物权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玉萍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王玉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凌沙沙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见习书记员  戴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