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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南京鸿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124民初1793号 原告:**,男,199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鸿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宁光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安徽瑞丰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凤凰国际A座1508室。 第三人:**,男,198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原告**与被告南京鸿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件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举证期限延长至开庭前三日。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