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124民初1793号
原告:**,男,199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鸿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宁光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安徽瑞丰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凤凰国际A座1508室。
第三人:**,男,198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原告**与被告南京鸿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件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举证期限延长至开庭前三日。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