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0402财保58号
申请人:淮南市通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孔店乡毛郢村垃圾站西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060821636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瑞丰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2595号大学科技园城市之门西楼6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50143162N。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淮南市通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瑞丰水利建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淮南市通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0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瑞丰水利建筑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支行1281××××3728账户内资金1408990.7元,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PZDM20223404000000××××)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安徽瑞丰水利建筑有限公司名下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支行1281××××3728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1408990.7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淮南市通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