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24民初4588号
原告:南京麦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6606922178,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88号新世界中心2幢14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宏达房地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7439443447,住江苏省睢宁县城人民西路11号204-2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京麦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宏达房地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并通知原告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称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并明确表示本案不再缴纳诉讼费用,请求按照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麦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萱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照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