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恒天吉科技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杭州鹅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恒天吉科技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92民初1613号 原告:杭州鹅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杭州空港经济区保税路西侧保税大厦807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中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恒天吉科技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长富金茂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鹅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恒天吉科技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原告杭州鹅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鹅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STAR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