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民辖终6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鸿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综合保税区电商科创园B栋6楼610-8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贵州鸿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2022)云0115民初11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贵州鸿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主张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本质上并非建设工程合同,并不适用不动产的专属管辖规定,且上诉人的住所地不在昆明市晋宁区管辖范围内,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性质。建设工程领域的劳务分包合同既不是劳动合同,也不是在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确立劳务关系的合同,而是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派生出来的合同关系,在一个工程建设项目中,只有产生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才会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没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没有劳务分包合同的存在。因此,从性质上来说劳务分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部分。对于此类案件管辖的确定,应当适用不动产纠纷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本案的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在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潘 玲
审判员 华 虹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