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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某某管业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赣01执105号 申请执行人:赣州某某管业有限公司,住址:江西省赣州市赣州蓉江新区谭东镇谭东八路东南侧、谭西东路东南侧赣州毅德商贸物流园5#交易广场11号楼19#独立交易展示位。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赣州某某管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5年3月12日向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赣州仲裁委作出的赣仲字(2024)第390号仲裁裁决书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7826.83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