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赣01执105号
申请执行人:赣州某某管业有限公司,住址:江西省赣州市赣州蓉江新区谭东镇谭东八路东南侧、谭西东路东南侧赣州毅德商贸物流园5#交易广场11号楼19#独立交易展示位。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赣州某某管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5年3月12日向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赣州仲裁委作出的赣仲字(2024)第390号仲裁裁决书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7826.83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