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704民初4333号
原告: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广福镇广三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5088965X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律师。
被告:***,女,199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金桥百信(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已立案的(2023)粤0704民初4192号原告***诉被告广东新旅置业有限公司、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属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形。现(2023)粤0704民初4192号先立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的规定,故本案应与前案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粤0704民初4192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