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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木业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07民终3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敬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敬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8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1975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 上诉人某某木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2022)赣0728民初1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上诉人某某木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某某木业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某某木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62.69元,减半收取2531.35元,由上诉人某某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