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07民终3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敬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敬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8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1975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
上诉人某某木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2022)赣0728民初1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上诉人某某木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某某木业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某某木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62.69元,减半收取2531.35元,由上诉人某某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