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0402民初2602号
原告: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六和路30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鑫富润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高科技产业园区合作三路2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鑫富润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8日立案受理。2025年5月14日,原告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甘肃鑫富润药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鑫富润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1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