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623民初2558号
原告:曹某,男,住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上海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曹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北京市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某,北京市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曹某与被告江苏某石油机械该部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