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23民初4515号之一
原告: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经济开发区新区淮河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东电检测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麒麟科技创新园智汇路30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东电检测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原告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 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罗 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