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06民初6477号
原告:南京**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反诉被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7568582188,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大明路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南,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南京圣诺热管有限公司(反诉原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62147586Q,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南京**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南京圣诺热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原告南京**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南京**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之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本院于2018年7月5日收到被告南京圣诺热管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反诉状,于当日向被告(反诉原告)送达《缴费通知书》,应缴纳诉讼费为1591元,被告(反诉原告)自收到缴费通知书七日内缴纳588元后拒绝缴纳剩余款项。另外本院依法定于2018年7月24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在开庭当日,被告(反诉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的行为构成拒不到庭,符合按自动撤诉的条件。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南京**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反诉被告)撤诉;
二、反诉按被告南京圣诺热管有限公司(本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本诉案件受理费3181元,减半收取1591元,由原告南京**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反诉被告)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1591元,南京圣诺热管有限公司已缴纳588元不予退还。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陆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