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万杰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南京某某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南京圣诺热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06民初6477号 原告:南京**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反诉被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7568582188,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大明路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南,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南京圣诺热管有限公司(反诉原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62147586Q,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南京**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南京圣诺热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原告南京**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南京**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之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本院于2018年7月5日收到被告南京圣诺热管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反诉状,于当日向被告(反诉原告)送达《缴费通知书》,应缴纳诉讼费为1591元,被告(反诉原告)自收到缴费通知书七日内缴纳588元后拒绝缴纳剩余款项。另外本院依法定于2018年7月24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在开庭当日,被告(反诉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的行为构成拒不到庭,符合按自动撤诉的条件。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南京**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反诉被告)撤诉; 二、反诉按被告南京圣诺热管有限公司(本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本诉案件受理费3181元,减半收取1591元,由原告南京**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反诉被告)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1591元,南京圣诺热管有限公司已缴纳588元不予退还。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陆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