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中穗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1502民初227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嘉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诺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德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一:广州中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东1046号21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YWJT6L。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二:广东建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石沙公路88号商业办公综合楼3号楼9层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L1696K。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三:中建三局第三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关南园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6930413。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汕尾星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事实区东城路北侧、站前路东侧(城区站前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00MA4W6JHP02。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一广州中穗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二广东建和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三中建三局第三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四汕尾星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依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