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江苏华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沭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3民辖终1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华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624420750,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健康东路中鑫上城八幢B1202、12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沭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084435190M,住所地沭阳县人民中路33号(沭阳县上海路与人民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华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沭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沭阳雨润公司)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沭阳县人民法院(2020)苏1322民初47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华睿公司上诉称:1.一审法院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通知精神针对的是涉雨润控股集团及其关联公司的金融纠纷案件,本案不属于该类纠纷,不应移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2.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为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一审法院作为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本案由沭阳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不属于涉及雨润控股集团及其关联公司案件集中管辖的范围。本案双方签订的《沭阳中央城市广场北区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为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该约定不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一审法院作为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华睿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有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沭阳县人民法院(2020)苏1322民初477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沭阳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