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江苏盐城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海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706民初4443号
原告:江苏盐城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王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成,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晋德,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海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乔敬萌。
被告:江苏华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汪正强。
被告:江苏华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海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程燕燕。
原告江苏盐城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海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江苏华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海州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盐城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盐城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盐城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高 旭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孙小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