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晋消消防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晋消消防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民初2402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6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新疆晋消消防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西虹东路109号华凌市场化工F区23号,现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扬子江路红十月小区东一区5-3-3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亿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新疆晋消消防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新疆晋消消防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反诉被告)***以及被告(反诉原告)新疆晋消消防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晋消消防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388.86元(原告已预交),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余款363.86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反诉案件受理费188.24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反诉原告新疆晋消消防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马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