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晋消消防有限公司

新疆晋消消防有限公司与事百世(上海)建筑产品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6财保86号

申请人:新疆晋消消防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西虹东路109号华凌市场化工F区23号。

法定代表人:吴清河,新疆晋消消防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波,男,新疆晋消消防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事百世(上海)建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曾琪,事百世(上海)建筑产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新疆晋消消防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事百世(上海)建筑产品有限公司价值84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担保人新疆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晋消消防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事百世(上海)建筑产品有限公司价值84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720元,由申请人新疆晋消消防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在江

二 〇 二 〇 年 五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巴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