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1922执373号
申请人四川省巴中市科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江北大道352号1栋10楼。
法定代表人:董禹,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行第五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县光雾山大道朝阳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县人民法院(2017)川1922民初26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大行第五季农业有限公司支付结算监理费118500.00元。但被执行人**大行第五季农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大行第五季农业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县宏联股份公司在**县公路局享有已竣工的**县创意农业园大道工程款未结算。现已对**县公路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暂停支付该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川1922民初第2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结算完后,申请人四川省巴中市科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就未执行标的额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任勇
审判员黎建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