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建通信建设有限公司

4760常州精科技术有限公司与网建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02民初4760
申请人:常州精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兰陵路29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杰、韩晓亮,、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网建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竹园社区农林路5号鑫竹苑大厦A栋21层2101-2106。
法定代表人:车贵武,执行董事。
申请人常州精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网建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常州精科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网建通信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网建通信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晏国平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贺 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