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8民初2044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天建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角街道天安社区泰然九路**海松大厦**23A01B-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0732753P。
法定代表人:赵俊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敏,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李招,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网建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竹园社区农林路**鑫竹苑大厦****2101-2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7167078G。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天建通信有限公司和被告***、网建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深圳市天建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天建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30.71元、保全费4950.7元(原告均已预交),均由深圳市天建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章 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璇(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