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建通信建设有限公司

4760常州精科技术有限公司与网建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02民初4760之一

申请人:常州精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兰陵路**。

法定代表人:黄**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杰、韩晓亮,、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网建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竹园社区农林路**鑫竹苑大厦****2101-2106

法定代表人:车贵武,执行董事。

申请人常州精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网建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作出(2020)苏0402民初476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网建通信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常州精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网建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2020年11月2日,申请人常州精科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网建通信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的冻结和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精科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网建通信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的冻结及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晏国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贺 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