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06民初24634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通信建设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东风中路15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1059410187。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网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中康路73号中康办公综合楼757。
法定代表人车贵武。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信息枢纽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8856239Q。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通信建设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市网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高小丽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