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81民初74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联峰工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乐****街道建丰村(港丰公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城东新区经四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联峰工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作出(2023)苏0981民初74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重工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江苏联峰工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重工科技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联峰工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述保全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重工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5万元的冻结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华 佳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