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81民初816号
申请人:江苏联峰工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乐****街道建丰村(港丰公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城东新区经四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联峰工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联峰工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重工科技有限公司26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申请人江苏联峰工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提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联峰工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重工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联峰工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华 佳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