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81民初748号之一
原告:江苏联峰工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乐****街道建丰村(港丰公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城东新区经四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联峰工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原告江苏联峰工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联峰工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联峰工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980元,减半收取99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990元,由原告江苏联峰工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华 佳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