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82民初7091号之一
原告:江苏联峰工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乐****街道建丰村(港丰公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天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金港镇德积长江西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联峰工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天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后,原告江苏联峰工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已付清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联峰工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124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合计9144元,由原告江苏联峰工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