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联峰工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联峰工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市天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82民初7091号之一 原告:江苏联峰工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乐****街道建丰村(港丰公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天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金港镇德积长江西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联峰工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天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后,原告江苏联峰工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已付清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联峰工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124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合计9144元,由原告江苏联峰工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