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联峰工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联峰工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22民初1222号
原告:***,女,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水冶镇姬家屯村174号,居民身份证:410522197810042426。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少华,河南銨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联峰工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乐余镇。
法定代表人:吴卫忠,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逸辰,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沙钢集团安阳永兴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文明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李增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蕾,女,198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弦歌大道478号院。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江苏联峰工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沙钢集团安阳永兴特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65元,减半收取计203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王明豪
审 判 员  李长顺
人民陪审员  王天福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柳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