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衢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02民初1735号
原告:上海显翼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MA1J9K7C28,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平港路883-885号2幢3591室。
法定代表人:张飞,总经理。
被告:衢州市**小叶装卸搬运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800MA29TRPA1Y,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区黄家街道下刘村30号。
经营者:郭彩珍。
被告:***,男,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
被告:江苏联峰工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681113624X,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乐余镇兆丰街道建丰村(港丰公路)。
法定代表人:吴卫忠。
原告上海显翼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市**小叶装卸搬运服务部、江苏联峰工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上海显翼起重机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显翼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姜美英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程丽霞
书记员严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