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晋0110民初2085号之一
原告:山西富垦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姚村镇洞儿沟村西仁线备战路1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
被告:泰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建筑总部大厦D20号。
法定代表人:丁某。
原告山西富垦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泰欣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双方已和解,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富垦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22元,减半收取3511元,由原告山西富垦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