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3民特2号
申请人:宿州市圣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建鑫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宿州市圣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铭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建鑫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鑫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圣铭公司称,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违法。1.依据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变更仲裁请求应于收到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之日15日内向仲裁庭提交书面变更申请,而本案建鑫公司先后两次变更仲裁请求均未提交书面申请,亦未在仲裁庭开庭时变更。2.建鑫公司庭后提交的其工作人员工资表已超过举证期限,不应作为定案依据。3、建鑫公司提交的工资表其单方制作,不具有客观真实性,亦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伪造证据的情形。
建鑫公司称,圣铭公司所述与事实不符。建鑫公司与圣铭公司签订合同后,按约指派多名监理人员在工地现场从事监理工作至2016年4月。
经审查查明:2018年2月22日,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宿仲裁字第101号裁决书,裁决:一、圣铭公司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支付建鑫公司延期监理补偿费378559元;二、仲裁费17050元(建鑫公司已预交),由建鑫公司承担4250元,由圣铭公司承担12800元。建鑫公司向宿州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仲裁请求为:一、裁决圣铭公司支付监理费用695000元;二、仲裁费等其他费用均由圣铭公司负担。仲裁庭开庭审理过程中,建鑫公司当庭将仲裁请求第一项变更为:裁决圣铭公司支付监理费用492559元。圣铭公司针对建鑫公司申请仲裁裁决的事实和理由及当庭变更的仲裁请求进行了答辩。建鑫公司于仲裁庭开庭审理后提交了2013年1月至2016年4月“健康园监理部工资发放单”和“过节费”发放单。仲裁庭在征求圣铭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后,对其中的“健康园监理部工资发放单”在仲裁裁决中进行了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裁决具有该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本案中,虽然圣铭公司于仲裁庭审理过程中对要求圣铭公司给付监理费用的数额进行过变更,并于庭后向仲裁庭提交了部分证据,但上述情形均未违反仲裁法对于仲裁程序的禁止性规定,且圣铭公司亦及时行使了相应的答辩及质证权利,故其主张仲裁庭仲裁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另,建鑫公司提交的“健康园监理部工资发放单”等证据客观存在,并由其指派的监理人员签字确认,圣铭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证据确系伪造,至于该部分证据是否采信,系仲裁庭对证据及案件事实的分析认定问题,不属于本院的审查范围。圣铭公司主***公司提交的工资发放单系伪造证据不足,本院亦不予采信。综上,圣铭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宿州市圣铭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宿州市圣铭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俊举
审判员赵路
审判员*震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XX
书记员***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