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02民初3071号
原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云集文化商业街民俗风情街**楼**(2901-2922)。
法定代表人:杜贤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君,安徽君峰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市圣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绍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
法定代表人:梅春霞,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徽华源盛铭药业有限公司(原安徽盛铭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上海路**
法定代表人:张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玲,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汉波,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和县嘉航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住所地阜阳市太和县镜湖中路**人武部院内西小楼
法定代表人:张绍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红波,男,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闫家宝,男,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宋坤,男,196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玲,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汉波,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志华,男,197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州市圣铭置业有限公司、***彬实业有限公司、安徽华源盛铭药业有限公司、太和县嘉航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张红波、闫家宝、宋坤、易志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琳琳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沈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