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03民初2144号
原告:潍坊汇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固堤街办潘家庵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555203119K。
法定代表人:邢友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省委,山东潍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诸城市密州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2764805810D。
法定代表人:于建泳,经理。
原告潍坊汇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潍坊汇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汇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汇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计104元,财产保全费183元,由原告潍坊汇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楚金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徐金园
书 记 员 李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