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03执保702号
申请人:潍坊汇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潍坊市寒亭区固堤街办潘家庵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555203119K。法定代表人: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袁**,山东潍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潍坊市诸城市密州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2764805810D。法定代表人:于**,经理。
申请人潍坊汇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628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628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协助冻结银行存款通知书或查封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183元,由申请人潍坊汇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于辉亮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辛立强
书 记 员 金子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