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某某教育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1民初35486号 原告:广州市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革新路凤安一街7、9、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581852884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教育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中路熙园街2号103、201、3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775664347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广州市**区**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区钟落潭镇福龙路65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26KN0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教育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教育公司)、广州市**区**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培训中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书面合同: 2019年5月17日,**教育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教育装修单项工程承包协议》,约定:乙方承包甲方钟落潭上课点(位于广州市**区钟落潭镇福龙路65号二楼)的装修工程;装修期限60天,开工日期为2019年5月20日,竣工日期为2019年7月19日;本工程合同总预算价为1280876.90元,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实际工程量及约定单价结算,协议总价为含税报价;甲方代表为张国坤,乙方代表为***;工程款分四期支付,第一期在材料进场启动施工时支付30%即384263.07元,第二期在工程完成40%时支付30%即384263.07元,第三期在工程完成并交付验收后支付35%即448306.92元,第四期在完工交付使用后12个月内支付5%即64043.84元,前三期每期款***缓不超过当期工程完成后的120天支付;达到协议约定付款条件时甲方不按时支付工程款,乙方可向甲方发出书面催款函,甲方收到通知后15天内仍不付款,每逾期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按该阶段应付价款的日5‰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等等。 2020年1月1日,原告(甲方)与**教育公司(乙方)、****培训中心(丙方)签订《<装修单项工程承包协议>主体变更协议》,三方共同约定:甲乙双方于2019年5月17日就甲方承包乙方位于广州市**区钟落潭镇福龙路65号二楼签订的《装修单项工程承包协议》,从2020年1月1日起丙方取代乙方获得上述协议下乙方的各种权利和利益,并承担乙方的各种义务和责任,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乙方未履行的责任和义务,享受自变更日起乙方未享受的权利;乙方与丙方之间因装修协议的权利义务转让及承继产生的任何问题和纠纷,由乙丙双方自行处理,与甲方无关;装修协议的其他约定内容不变。 二、合同履行情况: 原告按照《**教育装修单项工程承包协议》约定的期限完成施工,2019年11月,原告与被告进行结算,确认工程含税验收总造价为1266525元,**教育公司代表张国坤在《**教育装修项目工程结算书》签名确认。两被告已支付工程款1086178.09元。 三、欠款金额:180346.91元。 四、其他必要说明的情况: 1、原告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 2、****培训中心是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教育公司是其唯一股东。两被告未举证证明双方的财产相互独立。 3、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因被告逾期付款造成的实际损失。两被告抗辩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降。 五、原告的诉讼请求:1、****培训中心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180346.9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80346.91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五,自2020年12月1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教育公司对****培训中心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裁判理由与结果 《**教育装修单项工程承包协议》、《<装修单项工程承包协议>主体变更协议》是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培训中心承继了**教育公司对《**教育装修单项工程承包协议》的所有权利义务,并未依约支付全部工程款,构成违约,现原告主张****培训中心支付该合同项下的未付工程款180346.9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因被告逾期付款造成的实际损失,合同约定逾期付款按照应付价款5‰/天计算违约金过高,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被告的过错程度、原告的预期利益等因素,本院依法调整违约金计算标准为年利率6%,结合原告的诉请,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以180346.9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20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两被告抗辩已经支付工程款1202481.16元,但对此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本院对其抗辩不予采纳。**教育公司是****培训中心的唯一股东,其未能举证证明****培训中心的财产独立于法人股东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教育公司应当对****培训中心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广州市**区**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支付广州市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0346.9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80346.9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20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广州市**教育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广州市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53.47元,由广州市**区**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广州市**教育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迳付广州市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不予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