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星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星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702民初6840号 原告:***,男,1993年5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告:安徽星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芙蓉苑二期4号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91年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原告***诉被告安徽星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现因双方庭外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