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尚善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新疆尚善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丰勤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2民初285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建翔,重庆法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娟,重庆法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尚善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乌喀路乾和园B栋1单元2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901MA7780JQ3W。
法定代表人:柴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云南丰勤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实西区7幢2单元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MA6K73U89L。
法定代表人:刘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体美,云南盾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浩林道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康美街道金竹苑2号附109号、110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5G4C83。
法定代表人:曾继川,总经理。
第三人:陈登峰,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原告***与被告新疆尚善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丰勤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浩林道路养护有限公司、陈登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益行使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杜 琼 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康 力
书 记 员 莫邹灵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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