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民辖终5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天鹏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潍坊经济开发区民主街10088号山东跨境电商总部产业园一期工程27号楼10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上诉人潍坊天鹏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9)鲁0703民初17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潍坊天鹏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上诉称,该案劳动仲裁由潍坊市奎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且上诉人现办公地址在潍坊市奎文区文化路新都大厦七楼,本案应当由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交由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为用人单位,其登记注册地即住所地为“山东潍坊经济开发区民主街10088号山东跨境电商总部产业园一期工程27号楼102号,”一审人民法院作为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