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鸿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鸿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03民终188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5年10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鸿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新路1173号北头豪苑办公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15885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新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虹宇,广东新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鸿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业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9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与鸿业公司在2017年1月4日至2017年1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要求鸿业公司在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上撤销***一级建造师变更注册事项;3、判决鸿业公司恶意不撤销***变更注册导致损失360000元。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与鸿业公司在2017年1月4日至2017年1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简易程序结案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上诉人***上诉请求:1、鸿业公司在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上撤销***一级建造师变更注册事项;2、改判鸿业公司恶意不撤销***变更注册导致损失360000元。
被上诉人鸿业公司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的全部上诉请求。
本院经二审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鸿业公司是否应在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上撤销***一级建造师变更注册事项;鸿业公司是否应向***赔偿损失360000元。
关于鸿业公司是否应在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上撤销***一级建造师变更注册事项的问题。2018年3月8日,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出具粤建住函[2018]38号《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关于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情况的函》,根据该函件内容显示,2016年3月16日至2018年3月8日,***仍注册于深圳市富思源智慧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思源公司)。此外,***二审提交的广东省执业注册中心粤建住意见(2018)50号函中也没有关于2017年***在住房城乡建设部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提交变更注册申请但未办理成功的数据。因***的一级建造师目前注册单位仍为富思源公司,而***又未能提交充足证据证明需由鸿业公司在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为***撤销一级建造师变更注册,故***的该项诉求因证据不足不能得到支持。原审处理结果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鸿业公司是否应向***赔偿损失360000元的问题。***主张,因鸿业公司没有撤销变更注册导致其损失360000元,要求鸿业公司予以赔偿。但根据前述已查明的事实,***注册于富思源公司而非鸿业公司,***未能提交充足证据证明需由鸿业公司在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为***撤销一级建造师变更注册,故***要求鸿业公司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处理妥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静
审判员*亚玲
审判员张士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连亮(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