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民申2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鸿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新路****号北头豪苑办公楼*楼。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鸿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业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18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申请鸿业公司在网上撤销一级建造师变更注册事项,二审法院对此未进行审理。鸿业公司应向***赔偿360000元。据此,请求立案再审。
鸿业公司提交意见称,1.***主张鸿业公司在网上撤销其一级建造师变更注册事项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2.***主张鸿业公司向其赔偿360000元没有任何理由。3.**祥和鸿业公司的劳动争议已由深圳市南山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处理。综上,请求驳回***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对于***申请再审的理由,分析如下:1.根据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出具的《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关于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情况的函》,**祥自2016年3月16日至2018年3月8日期间仍注册于深圳市富思源智慧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思源公司)。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单位仍为富思源公司,而***又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需由鸿业公司在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为其撤销一级建造师变更注册,故***主张由鸿业公司撤销其一级建造师变更注册事项,理据不足,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2.如前所述,***注册于富思源公司而非鸿业公司,故***主张鸿业公司向其赔偿损失3600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渊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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