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鸿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鸿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0305民初9181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10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深圳市鸿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新路1173号北头豪苑办公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15885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新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新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鸿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入职时间:2017年1月4日。 二、工作岗位:项目管理。 三、离职时间及原因:原告因不适应被告的工作环境口头向被告提出辞职,于2017年1月10日起正式停止工作离职,已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四、关于确认劳动关系问题:原告主张其2017年1月4日至2017年1月9日期间为被告提供劳动,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确认。被告当庭认可2017年1月4日至2017年1月9日期间双方之间确实存在劳动关系。据此,本院确认2017年1月4日至2017年1月9日期间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五、关于撤销一级建造师变更注册事项问题:原告主张其入职被告时在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登记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但离职时应由被告申请撤销该项登记,但被告至今未撤销,致使原告无法转注就业,故依法诉求。原告就此提供《广东省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个人版网页打印件》及《一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3-1)》予以证明。据原告提供的《广东省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个人版网页打印件》及《一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3-1)》显示:原告“***”现聘用企业为被告“深圳市鸿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称,原告提交的注册管理系统为个人版本,密码与账号由原告本人掌管,被告无法进行变更,该页面中注明现聘企业可进行勾选选择企业名称,另外,该证据无日期、时间及网址,故无法证明此证据有效,也无法证实证据的真实性。被告主张,其为监理公司,原告入职时需调入其一级建造师资格,原告离职时被告已按相关规定撤销该登记事项,被告于2017年1月10日已向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传真《关于***一级建造师的退件申请》,至于原告其他事项与被告无关,至于原告能否在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重新注册单位也与被告无关。原告认可被告曾向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发送传真的事实,但主张还需撤销网上注册申请,并表示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的工作人员曾在电话中口头告知需由被告办理取消注册申请才可以办理转注手续。 就原告主张被告在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撤销原告一级建造师的变更事项,被告曾向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就原告一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的有关事项协助调查,经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后,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就相关调查事项予以回复。据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于2018年3月8日作出的粤建住函[2018]38号《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关于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情况的函》查明相关内容如下:一、***的注册情况:一级注册建造师***(身份证号:)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后,于2013年3月8日经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初始注册于“深圳市力电波电气实业有限公司”,2016年3月16日,自“深圳市力电波电气实业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至“深圳市富思源实业有限公司(该公司现已更名为:深圳市富思源智慧消防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3月16日至今,***仍注册于深圳市富思源智慧消防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编号:粤144091321681,证书编号:00282541,注册专业:机电工程。二、我中心在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未查询到***申请变更注册至深圳市鸿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数据记录,亦未收到其提交的纸质变更注册申请材料。”原告不认可该函件,并向本院提交了录音光盘,被告对录音的真实性不予确认,主张无法证实录音人的真实身份,且谈话内容与本案无关。经法庭询问,原告陈述,其最新查询到的信息是原告的注册结果为深圳市富思源智慧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显示正在办理变更注册至深圳市恒明星照明有限公司的过程中。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录音证据被告不予认可,且录音内容亦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基于原告的一级建造师目前注册单位仍为深圳市富思源智慧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需由被告在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撤销原告一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的情形,原告请求裁决被告在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撤销其一级建造师变更注册事项,没有事实依据,理由不成立,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予以驳回。 六、关于被告恶意不撤销变更注册导致原告损失的问题:原告当庭主张按照市场行情,因被告未及时撤销一级建造师登记事项,导致其无法就业,造成损失360000元,故依法诉求。本院认为,依据上述查明的事实,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存在恶意不撤销其变更注册的行为,且原告的一级注册建造师目前注册单位仍为深圳市富思源智慧消防股份有限公司,故原告主张被告应赔偿其损失360000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于原告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七、原告在本案劳动仲裁阶段的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在2017年1月4日至2017年1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裁决被告在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上撤销原告一级建造师变更注册事项;3、请求裁决被告恶意不撤销原告变更注册导致损失360000元(要求代证上岗而无法就业)。 八、仲裁结果:1、确认原告与被告在2017年1月4日至2017年1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驳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 九、原告的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在2017年1月4日至2017年1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法院要求被告在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上撤销原告一级建造师变更注册事项;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恶意不撤销原告变更注册导致损失360000元。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深圳市鸿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2017年1月4日至2017年1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元(简易程序结案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