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324执3045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通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7539230882,住所地睢宁县红叶北路东侧。
被执行人:徐州市香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764798-1,住所地睢宁县人民东路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徐州通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徐州市香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324民初1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调解内容为:一、被告徐州市香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原告徐州通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费6万元,于2017年8月30日前付清,如被告逾期不履行义务,则需另行支付逾期利息(以6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从2014年8月30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二、其余诉讼请求原告徐州通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自愿放弃;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徐州市香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鉴于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履行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因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徐州通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2017年9月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2017年9月12日,依法通过司法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
3、2017年9月20日,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依法向申请人邮寄发出终结执行裁定书。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苏0324民初1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