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9民初1334号
原告:新疆君悦兴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西3巷1151号华凌建材进出口基地南区塑胶地板一条街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吉安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宁边西路原农机推广站一层、二层(28区1丘10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昌吉市。
原告新疆君悦兴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吉安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新疆君悦兴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本院提出减少诉讼请求并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现原告新疆君悦兴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君悦兴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2.28元(原告预交),因原告申请减少诉讼请求至10,0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为25元,由原告新疆君悦兴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1,007.28元由本院退回原告新疆君悦兴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邵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