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吉安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昌吉市某某建材店、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01民初10756号
原告:昌吉市**建材店,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乌伊西路北侧中亚市场建材区。
负责人:张**,系建材店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恒春,男,该建材店员工。
被告:***,男,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被告:新疆吉安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建国西路**和谐国际广场****。
法定代表人:于涛,该公司经理。
原告昌吉市**建材店与被告***、新疆吉安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昌吉市**建材店于2021年12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昌吉市**建材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2元,减半收取计646元,由原告昌吉市**建材店自行负担。
审判员 陈  学  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甘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