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执23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鑫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
法定代表人:于春来。
被执行人:扬州鼎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崇文国际大厦)5-301。
法定代表人:杨洪温。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鑫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扬州鼎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扬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扬仲裁字第18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被执行人扬州鼎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主要财产均位于江苏省邗江辖区范围内,为便于案件的执行,提高案件执行效率,由江苏省邗江人民法院执行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鑫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20)扬仲裁字第181号裁决书,由江苏省邗江人民法院执行。
江苏省邗江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 涛
审判员 阮 骏
审判员 汤军琪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程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