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塑企业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金塑企业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初14097号之一 原告:金塑企业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青浦工业区汇滨路196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310号F3西-A45室。 法定代表人:凌国,总经理。 原告金塑企业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因案情复杂不适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陈 蓉 书 记 员 陈 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