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韵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韵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3民终2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长征路77号附29号3单元1层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韵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万年西路1号46号楼16层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初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嘉陵区都尉街道冯家桥社区1组4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韵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韵森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24)川1302民初11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5年3月15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38元,减半收取719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